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32號
原告 楊献章 被告 張鵬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6,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2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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