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告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中港務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919,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