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7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文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萬貳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文柔於民國92年0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7月23日起至民國94年0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04日止累計219,194元正未給付,其中63,182元為本金;155,92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文柔於民國93年0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04日止累計1,126,103元正未給付,(其中290,787元為本金,835,31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文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04日止累計957,492元正未給付,其中258,988元為消費款;694,90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63,182元│108年6月5日起至│15%││││││清償日止││││├─┼─────────┼──────────┼──────┤│││2│258,988元│108年6月5日起至│15%││││││清償日止││││├─┼─────────┼──────────┼──────┼──────────┼──────────────┤│3│290,787元│無│無│108年6月5日起至│按週年利率20%計算││││││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