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07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陳 姵蓉 相對人陳 姵臻 相對人陳 姵璇 相對人 陳俊安 前列 陳姵蓉陳姵臻陳姵璇 、陳俊安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輝聰 債務人陳輝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即債務人 蔡美玉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陳輝聰、訴外人即債務人蔡美玉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6年6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5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6月1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美玉、陳輝聰,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陳輝聰於㈠㈡106年6月15日邀第三人即債務人蔡美玉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㈠2,000,000元㈡6,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㈠113年6月28日㈡126年6月28日,如未按月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9年2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㈠316,618元㈡6,302,72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第三人即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蔡美玉業於108年7月3日死亡,全部抵押物於108年10月17日因繼承登記與相對人陳姵蓉、陳姵臻、陳姵璇、陳俊安,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繼承系統表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太平區│ 永成 ││148│1553.7│相對人陳姵蓉│││││││││、陳姵臻、陳│││││││││姵璇、陳俊安│││││││││ 公同 共有96分│││││││││之1│├─┼───┼────┼───┼───┼────────┼─────┼──────┤││臺中│太平區│永成││194-1│155.15│相對人陳姵蓉│││││││││、陳姵臻、陳│││││││││姵璇、陳俊安│││││││││公同共有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87│臺中市○○區○○○○道、陳列室、│一層:85.36│陽台:2.00│相對人陳││││成段194-1地號│辦公室、住房、梯│二層:97.12││姵蓉、陳│││├───────┤間│騎樓:14.00││姵臻、陳││││臺中市太平區永│加強磚造│突出物一層:││姵璇、陳││││成北路66巷1弄│2層│19.55││ 俊安公同 ││││16號││合計:216.03││共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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