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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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6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辰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360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壢交簡字第164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徐辰瑋於民國108年10月
8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鎮區○○街往營德路方向行駛,於同日晚間7時40分許,行經桃園市○鎮區○○街○○○號前,暫停欲左轉至對面修車廠,本應注意汽車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且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 陳曉芳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其同向左後方沿桃園市○鎮區○○街往營德路方向直行駛至該處,閃避不及,雙方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疑眶底閉鎖骨折、左肩及左手肘挫傷、腦震盪伴有意識喪失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284條第
1項前段)。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稽(見壢交簡卷第29、
30、41、43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