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411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鏡
被 告 高銘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