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46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麒安
唐僅程
選任辯護人 何剛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雖有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惟經核係關於誤寫、誤繕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品穎
附表:
原判決位置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三、論罪部分:㈢
另被告潘麒安就犯罪事實二附表三編號3至35部分
另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二附表三編號3至35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