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8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80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鄧祺瀚
籍設屏東縣○○鄉○○路○段000號(屏東○○○○○○○○九如辦公室)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03號、第5004號、第12103號、113年度偵字第5600號)及追加起訴(同署113年度蒞字第3334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