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8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80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鄧祺瀚

籍設屏東縣○○鄉○○路○段000號(屏東○○○○○○○○九如辦公室)

洪韋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03號、第5004號、第12103號、113年度偵字第5600號)及追加起訴(同署113年度蒞字第3334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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