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8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彤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11,900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8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彤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11,900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