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55號

原告 李秀琴

被告 林哲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楊孟穎

法官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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