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55號
原告 李秀琴
被告 林哲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楊孟穎
法官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陳怡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55號
原告 李秀琴
被告 林哲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楊孟穎
法官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