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0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五分許在本院十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朱光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