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9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9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九七號
聲請人冠華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一三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書記官吳美瑤┌──────────────────────────────────────────────────────┐│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九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潘達義 │合作金庫銀行中和分│九十三年五月三日│玖萬伍仟壹佰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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