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0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0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0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八八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書記官蔡亦鈞┌──────────────────────────────────────────────────────┐│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0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益發室內設計工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八月十日│貳萬伍仟元│0000000││││有限公司蔡孟輝│限公司土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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