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0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一六號
聲請人 陳喜露 即嘉興堆高機工程實業社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九三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書記官吳美瑤┌──────────────────────────────────────────────────────┐│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一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榮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土│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貳萬壹仟柒佰參拾│0000000││││司王貴賓│城分行││伍元│││├─┼─────────┼─────────┼───────────┼────────┼────────┼──┤│2│宏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土│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玖仟玖佰柒拾伍元│0000000││││司王貴賓│城分行│││││├─┼─────────┼─────────┼───────────┼────────┼────────┼──┤│3│北驊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土│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貳仟陸佰柒拾捌元│0000000││││司 張木財 │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