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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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一九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戴顯澄┌───────────────────────────────────────────────────┐│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七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富本玻璃企業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內│貳萬玖仟元│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 司洪增楠 │湖分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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