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春銘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