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更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二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確定在案。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胡堅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