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 二 人 鍾美馨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移調字第6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7月31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1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原 告 丙○○到
原告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到
被 告 甲○○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鍾美馨律師到
證 人 劉江河 到
調 解 委 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曾秀雄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前給付貳佰伍拾萬元
,餘款貳佰柒拾萬元於同年十月三十日前給付完畢。
二、原告應於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前將系爭坐落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暨建號一○九三、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號四樓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被告。
三、土地及房屋稅金由被告連帶負擔,代書費由兩造各付一半。
四、被告如未按上開條件履行,應於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前遷出
系爭房屋。
五、原告如未按上開條件履行,願賠償被告壹佰萬元。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