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31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複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七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淑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