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31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六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慶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