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六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毒品條例│徒刑│八十八年│基隆地││年度上易│.02.││││九月二十│檢署│高等法院│字第324號│││執丙41│八月│日至九月│偵1832││.02.│││2號││二十一日│號││││└────┴───┴────┴───┴────┴─────┴────┘(移下頁)(續上頁)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偽造文書│徒刑││基隆地││年度上訴│.04.⒒││││.01.│檢署│高等法院│字第604號│││執丙67│十月││偵3876││.04.⒒│││9號│││號││││├────┼───┼────┼───┼────┼─────┼────┤│偽造文書│徒刑││基隆地││年度簡上│.06.││││.09.20│檢署│基隆地檢│字第│││執丙96│四月││偵6158││.06.│││0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