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24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   告  林東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轄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向被告請求因車禍所
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
街○○○號4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已非院
所轄,且本件肇事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復有A3類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紀錄表在卷可按,各該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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