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98號
原 告 李昀乙
陳慧嘉
上二人共同 張名賢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勝凱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