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506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麗娟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NJ0000000號、高市交裁字第裁32-BJA006730號、高市交裁字第裁32-NJ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均不罰。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下稱受處分人)以經營出租機車為業,受處分人於民國99年9月10日19時19分起,將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出租予 林欣 如後,上開機車即遭 李坤南 取走乘騎,因李坤南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而遭員警開單舉發,而原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竟對受處分人為裁罰,然上開違規行為均係李坤南以不法方式取得上開機車騎乘後所為,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並諭知受處分人不罰等語。
二、經查:
(一)受處分人係經營機車租賃業,其於99年9月10日19時19分許,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出租予 林欣如 ,嗣有駕駛人因騎乘上開機車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有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嗣員警以受處分人為汽車駕駛人而逕行開單舉發,原處分機關即依相關規定,分別對受處分人為如附表所示之裁罰等事實,除據受處分人所自承外,並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0年2月23日高市交裁字第裁32-NJ0000000號、高市交裁字第裁32-BJA006730號、高市交裁字第裁32-NJ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1份、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高警交字第NJ0000000號、高警交字第BJA006730號、高警交字第NJ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以及受處分人提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機車租賃切結書、林欣如之身分證、駕照影本各1份等件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二)又原處分機關固以上開機車駕駛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因有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而對受處分人處以各該裁罰。然查,受處分人於99年9月10日已將上開機車出租予林欣如,而林欣如又擅自將上開機車出借予李坤南,嗣李坤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機車侵占入己,而李坤南所為之侵占犯行,則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14號判決有罪在案,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1份附卷可查。又李坤南於侵占上開機車後,即自99年9月12日起至同年11月21日止,以上開機車作為代步或犯案工具,而犯下強盜、強制性交、搶奪等多起案件之事實,有卷附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104號、第11297號、第11312號起訴書1份可資佐證,據此,已足認於本件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違規時間,上開機車均係由李坤南持有、使用無誤。是受處分人辯稱上開機車係遭李坤南以不法方式取走,原處分所指之交通違規行為均係李坤南騎乘上開機車所為等語,應可採認。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在道路上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之情形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千8百元以上5千4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又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5百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
1項第1款、第3項、第53條第1項、第31條第6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觀諸上開法條規定,各該交通違規,均係以汽車駕駛人即行為人為處罰對象。而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之行為人均為李坤南,並非受處分人,原處分機關未察,逕適用上開各規定,對受處分人為附表所示之裁罰,自屬有誤。
三、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以機車租賃為業,其將上開機車出租予林欣如後,因上開機車遭李坤南予以侵占,並於附表所示時、地,為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未予詳察,對於非汽車駕駛人之受處分人逕予上開裁罰,即有未合。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經核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另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裁定,以資救濟。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楊茵如附表:
┌──┬─────┬────────┬──────┬──────┐│編號│原處分案號│違規時間及地點│舉發違規事實│處罰主文│├──┼─────┼────────┼──────┼──────┤│1│高市交裁字│99年11月7日2時│駕車行經有燈│罰鍰2千8百│││第裁32-NJ9│58分許;│光號誌管制之│元,並記違規│││828297號│高雄縣○○鄉○○○○○路口闖紅│點數3點││││改制為高雄市仁武│燈、機器腳踏││○○○區○○○路與八德│車駕駛人未依│││││南路路口│規定戴安全帽││├──┼─────┼────────┼──────┼──────┤│2│高市交裁字│99年11月7日3時│二輛以上汽車│罰鍰3萬元,│││第裁32-BJA│13分許;│共同在道路上│吊銷駕駛執照│││006730號│高雄市左營區自由│以危險方式駕│,並應參加道││││二路與忠言路路口│駛│路交通安全講││││││習│├──┼─────┼────────┼──────┼──────┤│3│高市交裁字│99年11月20日21時│駕車行經有燈│罰鍰2千3百│││第裁32-NJ9│32分許;│光號誌管制之│元,並記違規│││833661號│高雄縣○○鄉○○○○○路口闖紅│點數3點││││改制為高雄市大寮│燈、機器腳踏││○○○區○○○路江山加│車駕駛人未依│││││油站前│規定戴安全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