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余佳錦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提出與合作金庫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程序之證明文件影本,詳述協商之過程,並提出協商還款計劃影本,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聲請人之子 李宜樺李浩毅 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3.提出擔任前配偶 李志強 及子女李宜樺保證人之借款、保證契約及債權額存在證明文件,並提出該銀行已向聲請人追償之證明文件。
4.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5.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債務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合作金庫進行前置協商,請釋明何以無法依原協商方案履行之事由?
3.債務人先前每月依照協商金額之償還紀錄?
4.請釋明聲請人之子李宜樺、李浩毅現是否繼續就學或已進入職場工作?併說明李宜樺、李浩毅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5.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更生,並經本院裁定民國99年10月11日開始更生程序(99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請釋明前開更生程序未能繼續進行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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