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家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謝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謝家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20日│103年6月1日│103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13號、│毒偵字第913號、│毒偵字第1197號│││第1091號│第109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基簡字第││││1454號│1454號│15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7日│103年11月7日│103年12月5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基簡字第││判決││1454號│1454號│1568號││├────┼────────┼─────────┼─────────┤││判決│103年12月1日│103年12月1日│103年12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執字第3822號│字第3822號│字第262號││├────────┴─────────┤│││編號1、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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