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宇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宇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宇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1年04月30日│101年05月03日│101年0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少│檢察署101年度少│檢察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44號│連偵字第144號│連偵字第168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864號│1864號│987號││├────┼────────┼────────┼────────┤││判決日期│102年07月30日│102年07月30日│102年08月09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864號│1864號│987號││判決├────┼────────┼────────┼────────┤││判決│102年09月10日│102年09月10日│102年09月0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938號(編│更字第938號(編│更字第938號(編│││號1-11已定應執行│號1-11已定應執行│號1-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04月18日│101年05月04日│101年05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少│檢察署101年度少│檢察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72、119│連偵字第72、119│連偵字第72、119│││號│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659號│1659號│1659號││├────┼────────┼────────┼────────┤││判決日期│102年08月15日│102年08月15日│102年08月1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659號│1659號│1659號││├────┼────────┼────────┼────────┤││判決│102年09月11日│102年09月11日│102年09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938號(編│更字第938號(編│更字第938號(編│││號1-11已定應執行│號1-11已定應執行│號1-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1年05月07日│101年05月08日│101年0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少│檢察署101年度少│檢察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72、119│連偵字第72、119│連偵字第72、119│││號│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659號│1659號│1659號││├────┼────────┼────────┼────────┤││判決日期│102年08月15日│102年08月15日│102年08月1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659號│1659號│1659號││├────┼────────┼────────┼────────┤││判決│102年09月11日│102年09月11日│102年09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938號(編│更字第938號(編│更字第938號(編│││號1-11已定應執行│號1-11已定應執行│號1-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1年05月10日│101年05月13日│101年04月10日││││(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02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少│檢察署102年度少│檢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72、119│連偵字第110號│連偵字第208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29││事實審││1659號│1727號│號││├────┼────────┼────────┼────────┤││判決日期│102年08月15日│102年10月30日│103年03月1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29││判決││1659號│1727號│號││├────┼────────┼────────┼────────┤││判決│102年09月11日│102年11月25日│103年04月0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938號(編│更字第938號(編│字第5665號│││號1-11已定應執行│號1-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