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育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育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
9所記載之犯罪日期,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3、7、9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所示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103年2月25日執行筆錄1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另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10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及附表編號10判決所判處有期徒刑10月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7、9所示案件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國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8日上│102年5月18日│102年5月15日│││午8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559號等│毒偵字第1559號等│毒偵字第1559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462號│1462號│14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11日│102年10月11日│102年10月1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462號│1462號│1462號││判決├────┼────────┼────────┼────────┤││判決│102年11月5日│102年11月5日│102年11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083號(編號1至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19日│102年6月4日│102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72號等│毒偵字第1872號等│毒偵字第1872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896號│1896號│189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9日│102年12月19日│102年12月1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896號│1896號│1896號││判決├────┼────────┼────────┼────────┤││判決│103年1月6日│103年1月6日│103年1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083號(編號1至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19日│102年11月3日│102年11月4日15│││││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72號等│毒偵字第2841號│毒偵字第284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896號│2548號│25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9日│103年1月8日│103年1月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896號│2548號│2548號││判決├────┼────────┼────────┼────────┤││判決│103年1月6日│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083號(編號1至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820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號││判決├────┼────────┤││判決│103年2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0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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