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9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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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9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梓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梓菱犯詐欺取財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擔任合會會首,由實際當場參與投標之會員自行於投標單上書寫標息金額,其餘未到場會員即於投標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遞標息金額予被告,被告統整各會員之標息,取最高額得標,再以LINE通知各會員得標者及該次標息金額,利用各活會會員間互不熟識之機會,致各該活會會員均陷於錯誤而交付匯款,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各次開標後,同時向多數活會會員詐取財物,侵害多數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所犯上開各次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民眾參與民間互助會,多為儲蓄或在有急需時得藉此籌措財源,被告為圖己利,竟罔顧長年往來之情誼,而以招募民間互助會自任會首之機會,利用會員對其之信任及善意,對活會會員冒標會款,除告訴人等因而遭受鉅大之財物損失,更破壞民間互助會運作之安全及信賴,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已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有臺中市大里區調解委員會
102年民調字第291號至第297號、第277號調解書附卷可佐,甚有悔意,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復考量被告各次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等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業據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犯後與告訴人等均已達成和解,亦如前述,並經告訴人等於偵訊中表示:本金已經拿到利息就不再追究了,對本案如何處理沒有意見等語,諒其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被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92號被告吳梓菱女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6樓居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梓菱原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經營美甲店;於民國101年6月15日,自任合會會首,召集至該美甲店消費之顧客 賴品沂 (原名 賴幸珍 ,參加2會,會單記載為賴幸珍)、 王語彤 、 謝美娟 (參加2會)、 王星文 (參加1會,與 鄭伊 荍共同參加1會,會單記載為 王柔甄 、 王小珍 )、 許雅雲 、 王如玉 、 王檍甄 、 丁榕蟬 、 鄭伊荍 (參加1會,與王星文共同參加1會)等人參與該合會,約定會期自101年
6月15日起至102年9月15日止,包括會首共16會,會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底標2000元,採內標制(即得標之死會會員每月繳交2萬元固定金額之會款,未得標之活會會員則按月繳交以2萬元扣除該次得標利息後之金額為會款),標會方式係於每月開標日,由會員親自或電話委託吳梓菱以出標金額參與投標之方式,並由吳梓菱在上開美甲店,主持開標事宜,而由出標金額最高者得標,於該月20日前收清會款,或親將會款交付吳梓菱,吳梓菱再將合會金轉交該次得標之會員(各期得標情況如附表㈠所示)。詎吳梓菱因經濟狀況不佳,明知 賴乙霈 (原名 賴珮青 ,會單記載為賴珮青)並無意願參與上開合會,竟仍將賴乙霈虛列為上開合會之會員,且之後合會會員 葉淑惠 、 江美珊 未久即退出該合會,吳梓菱於葉淑惠、江美珊相繼退出時,仍於附表㈠編號2、4、7所載開標日,在上開美甲店,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未經賴乙霈等人之同意或授權,偽填標息金額,誆稱賴乙霈等人所製作,參與競標並得標後,以網路通訊軟體LINE或親自通知實際活會會員,而以此詐術訛稱不實之得標情形,使該合會之活會會員以為係真正會員得標,陷於錯誤,因而於開標後當月20日前各如數交付各該次之會款(如附表㈡所示之會款)予吳梓菱;吳梓菱亦明知王檍甄、許雅雲、鄭伊荍、謝美娟、王星文、王如玉、賴品沂、王語彤尚屬活會會員,竟於附表㈠編號3、8至13所載開標日,未經王檍甄等人之同意或授權,利用各會員彼此未聯繫之情況,未到場觀看投、開標之機會,偽填標息金額,誆稱王檍甄等人所製作,參與競標並得標後,以網路通訊軟體LINE或親自通知實際活會會員,對被冒名者佯稱某會員得標,對其他會員則佯稱被冒名者得標,以此詐術訛稱不實之得標情形,使該合會之活會會員以為係真正會員得標,陷於錯誤,因而於開標後當月20日前各如數交付各該次之會款(如附表㈡所示之會款)予吳梓菱,足以生損害於遭冒名投標之賴乙霈、葉淑惠、江美珊及各該活會會員之權益。嗣吳梓菱避不見面,賴品沂等人始知上情。
二、案經賴品沂、王語彤、謝美娟、王星文、許雅雲、王如玉、王檍甄、鄭伊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吳梓菱坦承上開犯罪事實,核與告訴人賴品沂、王語彤、謝美娟、王星文、許雅雲、王如玉、王檍甄、鄭伊荍之具結指訴相符,且有證人賴乙霈之具結證述在卷可參;此外,並有合會名單、被告向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屯分行申設之帳戶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帳卡明細單、王星文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設之帳戶0000000000000號之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許雅雲向國泰世華銀行清水分行申設之帳戶000000000000號、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申設之帳戶00000000000號之存摺交易明細、告訴人賴品沂等人提供之得標紀錄、網路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各
1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按參與合會之死會會員,乃係已得標而獲取該期全部會款之人,依合會契約之約定,無論日後係何人得標,該死會會員均有按期繳付會款之義務,並無被詐欺之問題,故會首冒標詐取會款,其詐欺所得之款項,應僅限於未得標會員(即活會會員)所繳納之會款。又遭被告冒標之會員,因不知自己遭到冒標,於各期合會開標後,仍按活會會員身分繼續繳納活會會款,且遭冒標會員既從未標取會款,被告以其名義得標之行為效力並不因之當然及於本人,則該等會員僅名義上為死會會員,惟實際上其對於被告之權利,仍等同於其他名義上之活會會員,故該等會員實質上仍相當於活會會員,其於遭被告冒標後,仍按活會會員資格所繳納之會款,亦應計入被告詐騙之金額。而被告上開冒標合會之確切金額及日期,由於被告無法提出明確記載每期得標人及得標金額之會單或標單;遭被告冒標之會員亦均為被害人,不知自己何時遭到冒標,其他會員或已不復記憶,或其等提出來的會單記載和各會員陳述或提出之會單記載多所矛盾,是除被告承認部分及其餘會員能明確指出何人於何時以多少金額得標外,依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參酌合會會員名單、銀行交易明細、標金紀錄、LINE對話內容,按照得標利息較高者,為被告冒標之時間及冒標利息之認定。是被告上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各次冒標得標後使數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之詐欺行為,均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再本件被告所犯各次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審酌民眾參與合會,多為儲蓄或在有急需時得藉此籌措財源,被告為圖己利,竟罔顧長年往來之情誼,利用會員之信任及善意,以大量冒標之方式施用詐術,而向其他活會會員收取會款,致各該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活會會款,犯罪所生危害非輕,行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無前科紀錄之素行、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情狀,且業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已賠償告訴人等之損失,有臺中市大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附卷可參,請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檢察官蕭如娟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㈠:各期得標狀況┌─┬─────┬────┬────┬─────┬──┬────┐│期│開標日│得標金額│得標會員│得標總金額│剩餘│備註││別│││││活會││├─┼─────┼────┼────┼─────┼──┼────┤│1│101.6.15│0元│吳梓菱│30萬元│15│會首│├─┼─────┼────┼────┼─────┼──┼────┤│2│101.7.15│2400元│賴珮青│26萬6400元│14│虛列「賴││││││││珮青」為││││││││會員│├─┼─────┼────┼────┼─────┼──┼────┤│3│101.8.15│3300元│王檍甄│25萬7100元│13│冒標│├─┼─────┼────┼────┼─────┼──┼────┤│4│101.9.15│4000元│葉淑惠│25萬2000元│12│葉淑惠早││││││││已退會│├─┼─────┼────┼────┼─────┼──┼────┤│5│101.10.15│3500元│賴幸珍│26萬1500元│11││├─┼─────┼────┼────┼─────┼──┼────┤│6│101.11.15│4200元│丁榕蟬│25萬8000元│10││├─┼─────┼────┼────┼─────┼──┼────┤│7│101.12.15│4500元│江美珊│25萬9500元│9│江美珊早││││││││已退會│├─┼─────┼────┼────┼─────┼──┼────┤│8│102.1.15│4500元│許雅雲│26萬4000元│8│冒標│├─┼─────┼────┼────┼─────┼──┼────┤│9│102.2.15│3500元│鄭伊荍、│27萬5500元│7│冒標│││││謝美娟││││├─┼─────┼────┼────┼─────┼──┼────┤│10│102.3.15│4500元│謝美娟、│27萬3000元│6│冒標│││││王柔甄││││├─┼─────┼────┼────┼─────┼──┼────┤│11│102.4.15│3800元│王如玉、│28萬1000元│5│冒標│││││王柔甄││││├─┼─────┼────┼────┼─────┼──┼────┤│12│102.5.15│3500元│王小珍、│28萬6000元│4│冒標│││││賴幸珍││││├─┼─────┼────┼────┼─────┼──┼────┤│13│102.6.15│7000元│王語彤、│27萬9000元│3│冒標│││││謝美娟││││├─┼─────┼────┼────┼─────┼──┼────┤│14│102.7.15││││2│倒會│├─┼─────┼────┼────┼─────┼──┼────┤│15│102.8.15││││1││├─┼─────┼────┼────┼─────┼──┼────┤│16│102.9.15││││0││└─┴─────┴────┴────┴─────┴──┴────┘
附表㈡:冒標詐得各期標金┌───┬─────┬──────────────────┐│誆稱得│冒標日期│冒標詐得款項(單位:新臺幣)││標會員││計算式:(2萬—標息)×實際尚活會會││││員數(包括遭冒標者)│├───┼─────┼──────────────────┤│賴珮青│101.7.15│21萬1200元││││計算式:(2萬-2400)×12│├───┼─────┼──────────────────┤│王檍甄│101.8.15│20萬400元││││計算式:(2萬-3300)×12│├───┼─────┼──────────────────┤│葉淑惠│101.9.15│19萬2000元││││計算式:(2萬-4000)×12│├───┼─────┼──────────────────┤│江美珊│101.12.15│15萬5000元││││計算式:(2萬-4500)×10│├───┼─────┼──────────────────┤│許雅雲│102.1.15│15萬5000元││││計算式:(2萬-4500)×10│├───┼─────┼──────────────────┤│鄭伊荍│102.2.15│16萬5000元││謝美娟││計算式:(2萬-3500)×10│├───┼─────┼──────────────────┤│謝美娟│102.3.15│15萬5000元││王柔甄││計算式:(2萬-4500)×10│├───┼─────┼──────────────────┤│王如玉│102.4.15│16萬2000元││王柔甄││計算式:(2萬-3800)×10│├───┼─────┼──────────────────┤│王小珍│102.5.15│16萬5000元││賴幸珍││計算式:(2萬-3500)×10│├───┼─────┼──────────────────┤│王語彤│102.6.15│7萬8000元││謝美娟││計算式:(2萬-7000)×6││││(經查本期有4會未繳款:王語彤(1會)││││、鄭伊荍(1會)、謝美娟(2會))│├───┼─────┼──────────────────┤│││總計149萬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