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873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芳 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6,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4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