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871號
原告 朱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讃彬 間返還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