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480號

原告 楊政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邊惠甫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對造,並向本院陳報回執。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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