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480號
原告 楊政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邊惠甫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對造,並向本院陳報回執。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