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28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左國賢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陳登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現居住於新北市為由,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云云。惟查,本件交通事故地點位於桃園市
大溪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大溪交通分隊道路交
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是本件侵
權行為地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故聲
請人聲請本院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即乏所據,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