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42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142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被   告  曾崑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11月間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辦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約
定借款期間自撥貸日起算,以每月為一期,按48期年金法本
息平均攤還,利息按週年利率15%固定計付,若未依約攤還
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按期履行繳
款義務,迄今尚積欠本金21萬7,960元及利息未清償,且迭
經催討無效,嗣大眾銀行於106年1月17日與原告合併,爰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
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帳務明細、合併公告等為證(見本
院卷第15頁至第23頁),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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