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6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珈嘉
訴訟代理人  嚴盛煌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維寧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9,345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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