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644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顏雅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超收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5月21日,以該院110年度彰小字第382號民事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兩造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抗告而告確定,且本件並無專屬管轄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本院為受移送之法院應受其羈束,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其住所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陳鳳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