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七六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五○號、二七二八四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四八號、二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毛重壹點伍公克)、安非他命(毛重壹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施用毒品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五○號、二七二八四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四八號、二七○四號),而本件先後查獲之安非他命(毛重
一˙五公克)、安非他命(毛重一.二公克)係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毒品,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上開如
主文所示之物,係經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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