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庚○○
甲○○丁○○被告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柒拾柒萬叁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二萬元及一百二十六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自八十九年五月二日起至一○九年五月二日止、八十九年五月二日起至一○九年四月二日止,如有遲延履行,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有一期未履行視同全部到期,現行利率分別為百分之八點三、百分之五點六五。詎被告自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即未繳息,尚積欠本金三百七十七萬三千零一十六元及利息、違約金,爰依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二份、約定書影本二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二百五十二萬元及一百二十六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自八十九年五月二日起至一○九年五月二日止、八十九年五月二日起至一○九年四月二日止,如有遲延履行,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有一期未履行視同全部到期,現行利率分別為百分之八點三、百分之五點六五。詎被告自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即未繳息,尚積欠本金三百七十七萬三千零一十六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事實,業有原告提出之借據影本二份及約定書影本二份為證,且被告二人均未到庭或以書狀作何主張或抗辯,故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原告依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三百七十七萬三千零一十六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毓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B書記官黃惠君~F0附表┌──┬──────────────┬───────────┬────┬───────────────────┐│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二百五十一萬五千八百七十八元│自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百分之八│自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㈠││起至清償日止│點三│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一百二十五萬七千一百三十八元│自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百分之五│自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㈡││起至清償日止│點六五│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