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5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5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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