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5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