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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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即抗告人 簡伊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高梅子 間聲請閱卷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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