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393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王竹君
被 告 齊傳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盧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