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小字第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營小字第4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吳英椒
被   告 彭智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營小字第4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4月8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
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
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高世玉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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