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8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廖淑玲
被   告  廖毅徵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惟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
確認他人間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不存在、並據以塗銷抵押權
設定登記,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其價額之計算以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原告僅繳納3,200元,尚欠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17,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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