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616號
原   告  吳子昌
       張易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良銘 間請求返還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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