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林文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麗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