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46號
原   告  張祥鳳
被   告  杜育誠
被   告  鍾有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9日所
為之判決,其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鐘有 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鍾有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