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小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六小字第2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石文興
       吳智賢
被   告  程金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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