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黃睿紘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被   告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廉
訴訟代理人  顏良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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