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83號聲請人 蘇金鳳 (即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之董
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條、第十二至十四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為符合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規定及行政院政策目標,且簡化董事會組織及選舉流程,該財團法人乃於民國
105年1月27日、同年3月3日,先後經第11屆第3次、第
4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案,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環保署准予核備在案,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開財團法人之法人登記證書、該財團法人於105年1月27日、同年3月3日之第11屆第3次、第4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105年7月11日第11屆第1次臨時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行政院環保署以105年7月7日環署綜字第1050054031號函、105年9月13日環署綜字第1050074982號函、原捐助章程及修正後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影本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