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家暐輔佐人洪淑芬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家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廖家暐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另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附表:受刑人廖家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06年10月12日│106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速偵字第6313號│106年度偵字第2190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豐交簡字第1094│106年度簡字第1306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6日│106年11月2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豐交簡字第1094│106年度簡字第1306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231號(已執畢)│107年度執字第19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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